(2016)黑108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成强与邵忠英、钱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强,邵忠英,钱立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995号原告:张成强,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宁安市。被告:邵忠英,女,1982年8月2日出生,住所宁安市。被告:钱立刚,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住所宁安市。原告张成强与被告邵忠英、钱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成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强以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权,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张成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