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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组织机构代码71292398-8。法定代表人:张学亮。被执行人:张宝鹏,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1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