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7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永跃与朱彩琴、朱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跃,朱彩琴,朱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778号原告:王永跃,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彩琴,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爱菊,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跃与被告朱彩琴、朱爱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跃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