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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7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永跃与朱彩琴、朱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跃,朱彩琴,朱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7778号原告:王永跃,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彩琴,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爱菊,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跃与被告朱彩琴、朱爱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跃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