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6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腾明珍与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柏贤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明珍,柏贤利,王素琼,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348号原告:腾明珍,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忠,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贤利,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王素琼,女,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镇王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6000004538。法定代表人柏贤利,总经理。原告腾明珍诉被告柏贤利、王素琼、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腾明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腾明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腾明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