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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鸿以被申请人湖南富友置业有限公司、潘青山、刘艳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鸿,湖南富友置业有限公司,潘青山,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财保6号申请人彭鸿,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富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潘青山,男,1975年4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艳,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申请人彭鸿以被申请人湖南富友置业有限公司、潘青山、刘艳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富友置业有限公司、潘青山、刘艳的存款或名下其他财产价值75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彭鸿提供了向洁所有的房屋一套作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彭鸿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鸿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彭鸿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