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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额济纳旗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济纳旗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2民初233号原告额济纳旗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教育小区。被告张玉新,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牧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济纳旗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额济纳旗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额济纳旗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济纳旗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额济纳旗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浩斯白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