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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财保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文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新民。解除保全申请人:姜茂德。被申请人:高文学。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冀0126财保13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申请人姜茂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正南北大街分理处存款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高文学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新民、姜茂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朱新民、姜茂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姜茂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正南北大街分理处存款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文学驾驶的涉嫌肇事车冀A×××××号轿车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娅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