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04刑初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江某,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林检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沈红、被告人马某某、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江某酒后由江某驾驶隆鑫牌红色三轮摩托车自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三公里行驶到学府小区马某某家。后又由马某某驾驶该摩托车沿高楞德坤街由东向西行驶到德坤街与工程路交叉口附近时,与被害人戚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戚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8685mg/100ml;送检的江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4496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江某系初犯且无证驾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戚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某、江某已赔偿戚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马某某、江某均为农民且系家庭唯一劳动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江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马某某、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马某某、江某已赔偿被害人戚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某无证驾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无证驾驶,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马某某、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二人作为农民系其家庭唯一的劳动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二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李红梅审判员 金少文审判员 谢明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蕊附: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