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火狄与被申请人蔡建立申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火狄,蔡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财保45号申请人许火狄,男,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蔡建立,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许火狄于2016年9月17日与登记在被申请人蔡建立名下闽******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拒绝支付治疗费用,为避免被申请人蔡建立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蔡建立名下闽******小型越野客车采取保全措���。申请人许火狄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蔡建立名下闽******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150000元为限。二、本案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许火狄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李少雄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