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赵法明、孙西梅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法明,孙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509号被执行人赵法明,男,地址封丘县。被执行人孙西梅,男,地址封丘县。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法明、孙西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封民初字第011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法明、孙西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法明、孙西梅履行判决书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法明、孙西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法明、孙西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法明、孙西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