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井源宝与庞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源宝,庞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井源宝,。委托代理人徐大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忠福。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井源宝与被执行人庞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赣民初字04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忠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井源宝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本院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打工,一直未归。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跟被执行人协商,等被执行人回来后再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回来后私下协商不成再行继续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 晔执行员 李胜顺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妮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