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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与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盛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473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513室(托管205)。负责人:刘素珍。委托代理人:项湾湾,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大厦三十层。法定代表人:胡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诉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拱墅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山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人民陪审员  王春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