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加富与四川天韵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加富,四川天韵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338号原告:曾加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军,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韵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翠湖街286号。法定代表人:方蓬军。原告曾加富与被告四川天韵阳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曾加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加富撤诉。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原告曾加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