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阳市美食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美食源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400号原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法,任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455号。组织机构代码:77365347-6。委托代理人万长江,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南阳市美食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张跃强,任该厂厂长。住所地:宛城区茶庵乡楼子庄村。原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美食源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号诉至本院,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但经本院多次查找被告祥细地址无法找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址也查无此单位,故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的四个要件,其中“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必备条件之一,本案中法庭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的住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超然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郜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