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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喜鸽与李志平、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喜鸽,李志平,李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吴喜鸽,女,1975年1月1日。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78年9月18日。被执行人李红艳,女,1980年11月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平、李红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平、李红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平、李红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平、李红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