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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贺迎新与被告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迎新,于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381号原告贺迎新,女。被告于志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迎新与被告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因找不到被告于志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迎新申请对被告于志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