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28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坚义与张问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坚义,张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28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坚义,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被执行人:张问林,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坚义与被执行人张问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问林的存款14560元,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坚义的欠款14440元及本案的执行费12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坚义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偿,并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