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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36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36640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楼乐视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负责人:杨鹏。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