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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通市华帝化工有限公司与周科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华帝化工有限公司,周科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559号原告:南通市华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马东村。法定代表人:朱新泉,董事长。被告:周科书。原告南通市华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科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华帝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华帝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华帝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南通市华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柳小进人民陪审员  李燕平人民陪审员  张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