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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陆迅与诸新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迅,诸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陆迅,男,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德清县。被执行人诸新荣,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陆迅与被执行人诸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608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协商就余款履行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现尚有96087.5元未受偿,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21执17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范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