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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特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阴市元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阴市元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特245号申请人:无锡市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联路3号。法定代表人:邹维松,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阴市元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杨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林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润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元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61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161号裁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昌润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161号裁决书的主张。本院认为,申请人昌润公司要求撤回执行161号裁决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无锡市昌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6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