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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X与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郑X,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法定代表人肖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8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水市开发区宝瑞建筑路桥工程处名下银行存款232033.8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