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执异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祈福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祈福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异1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祈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彭磷基。委托代理人叶建霄,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存有,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邹颖。委托代理人陈郸,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子忠,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祈福置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案号(2016)粤06执499号]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祈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异议人佛山市南海祈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佛山市南海祈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祈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滑明审 判 员 李蔚婕代理审判员 黄健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秋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