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1026号申请人唐春礼,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
法定代表人:靳新红唐春礼申请执行河南永安房地产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初字第144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房地产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初字第14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同昌执行员 张国庆执行员 徐存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冠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