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秋艳与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艳,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艳。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二民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