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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农锦乃与曾美条、农志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锦乃,曾美条,农志勋,农志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794号原告:农锦乃,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仕任,田东县法制办公室干部。被告:曾美条(又名农某甲),农民。被告:农志勋(又名农某乙),农民。被告:农志造(又名农某丙),农民。原告农锦乃诉被告曾美条、农志勋、农志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农锦乃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锦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锦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农锦乃负担。审 判 长  龙 彪代理审判员  雷月影人民陪审员  梁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彩色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