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国辉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证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辉,绰号魁某、掘某、没某、癫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身份证号码:×××801X,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博白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辉犯寻衅滋事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何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的事实1、2013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国辉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粤B×××××的小汽车搭载“大哥”(无法查明身份)从青平镇青平医院沿着325国道往湛江方向行驶,途经青平派出所路口时与被害人郑某所驾驶的悬挂号牌粤G×××××小汽车发生碰撞。之后,被告人陈国辉持一条长约60厘米的铁水管殴打郑某。被害人谭某见状遂上前阻止,但也遭到被告人陈国辉持铁水管殴打。当谭某动手抢被告人陈国辉手中的铁水管时,被告人陈国辉对“大哥”大喊:“拿枪出来!”郑某与谭某听到后即离开现场。被告人陈国辉即持铁水管将郑某小汽车前挡风玻璃和挡雨塑料板打烂。事后,郑某花3500元人民币修复被损坏车辆。经鉴定,郑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谭某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毁坏汽车照片,汽车修理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国辉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粤B×××××的小汽车搭载着“疯仔”(无法查明身份)途经廉江市青平镇新宇手机档时,见到被害人关某在门前洗地,即驾驶小汽车向关某撞去。关某见状闪开。被告人陈国辉还驾车企图继续撞击关某,关某被迫跑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关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打击报复证人的事实被害人曹某甲曾于2005年作证指证被告人陈国辉伙同他人在廉江市青平镇宏兴旅社实施抢劫。后被告人陈国辉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此,被告人陈国辉怀恨在心,并在刑满释放后实施一系列打击报复曹某甲的行为。1、2014年4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国辉驾驶悬挂号牌粤B×××××的小汽车来到被害人曹某甲位于廉江市青平镇圩的家里。被告人陈国辉威胁曹某甲的妻子杨某说:“你信我给子弹你吃吗?”杨某被吓得不敢出声。被告人陈国辉闹了一会便驾车离开。同日下午,被告人陈国辉再次到曹某甲家责问曹某甲为什么要害其,曹某甲解释说自己只是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被告人陈国辉恶狠狠地说:“那就得了!”接着就离开现场。2、2014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陈国辉驾驶悬挂号牌粤B×××××的小汽车再次来到被害人曹某甲家。被告人陈国辉持一把长约30厘米的水果刀冲入曹某甲家里大厅,见到曹某甲的妻子杨某和儿子曹某乙,二话不说便狠狠地踢了两脚曹某乙的腹部。杨某和曹某乙为了避免被告人陈国辉继续伤害,便哀求被告人陈国辉放过他们。但被告人陈国辉不予理会,继续闹事并威胁要炸死杨某和曹某乙。随后,被告人陈国辉在离开曹某甲家时故意驾车撞击曹某乙停泊在门口处的悬挂号牌为粤G×××××的小汽车车尾,致该小汽车车头撞上曹某甲家的铁门,将小汽车和铁门撞坏。经鉴定,被撞坏小汽车和铁门损失价值共人民币2700元;曹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2014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陈国辉驾驶小汽车途经廉江市青平镇宏兴旅社时,见到被害人曹某乙在宏兴旅社门前。被告人陈国辉即调转车头向曹某乙撞去。曹某乙见状后闪开,并走近车旁要拉被告人陈国辉下车。被告人陈国辉驾车将停泊在门前处的一辆电动车撞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撞坏的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70元。另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分别出具书面意见,对被告人陈国辉打击报复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打击报复证人的事实,被告人陈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国辉2006年犯抢劫罪被判刑的相关材料,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杨某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书,财物被损坏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谅解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被告人户籍资料、被告人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公诉机关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国辉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国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国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和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知错悔改,要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辉与他发生矛盾纠纷后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还在因抢劫犯罪被判刑之后,对有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又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陈国辉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国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树天人民陪审员 黄卓武人民陪审员 吴家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