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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536号原告: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1949989C。法定代表人:池江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负责人:鲍起彪,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欧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已下简称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瑞欧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赔偿皖J×××××车辆重置价、车辆施救费合计58186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瑞欧运输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赔付瑞欧运输公司车辆保险价值60万元。事实和理由:瑞欧运输公司所有的皖J×××××半挂牵引车挂靠在黄山市徽州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2013年8月5日向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2013年11月9日,瑞欧运输公司驾驶员武会伍驾驶该车辆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610公里+900米处时,与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雇佣的在施工现场运输材料的豫P×××××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武会伍死亡,皖J×××××车辆损坏等重大交通事故。浙江高速交警台州支队三大队认定,武会伍承担次要责任。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查勘后,认为皖J×××××车辆已无修复可能,作报废处理,但瑞欧运输公司对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没有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存有异议,后经协商,先由瑞欧运输公司向施工单位索赔,不能赔偿或不足部分双方再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此后,瑞欧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赔偿皖J×××××车辆的重置价、施救费损失,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能获得支持,2016年7月,瑞欧运输公司与人保财险徽州支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人为当事人。本案中,皖J×××××保险车辆,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黄山市徽州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瑞欧运输公司既不是皖J×××××保险车辆的投保人,也不是皖J×××××车辆的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人,故本案瑞欧运输公司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瑞安市瑞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国强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人民陪审员  胡赛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欣欣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