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景志与邵永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志,王艳荣,徐南,刘丽,邵永春,宗学君,邵方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志,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王艳荣,女,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徐南,男,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邵永春,男,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宗学君,男,汉族,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邵方岐,男,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景志与被执行王艳荣、徐南、刘丽、邵永春、宗学君、邵方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一句一应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农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工资冻结中,分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