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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龙明与孙士明、孙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明,孙士明,孙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2311号原告:张龙明,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庆,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士明,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孙宽,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林、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明与被告孙士明、孙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旭东审判员  杨建彬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