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强、马长虹与南海燕、武则龙、陈曦、宋亚峰、成县国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绿地商贸有限公司、成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建强,马长虹,南海燕,武则龙,陈曦,宋亚峰,甘肃绿地商贸有限公司,成县国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民初32号原告:成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成县。原告:武建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7日,住甘肃省成县。原告:马长虹,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24日,住址同上。原告武建强、马长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建强、马长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峰,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海燕,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1日,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年,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则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23日,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曦,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1日,住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辉,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亚峰,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3日,住成县。被告:甘肃绿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宋亚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宋亚峰、甘肃绿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霖,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县国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成县。法定代表人:南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年,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会宁县。负责人:康效全,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县绿地公司)、武建强、马长虹与被告南海燕、武则龙、陈曦、宋亚峰、成县国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物业公司)、甘肃绿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绿地公司)、成县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成县绿地会宁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县绿地公司、武建强、马长虹诉称:2009年5月13日,武义国与原告马长虹注册成立原告成县绿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武义国持股70%,任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原告马长虹(武建强之妻)持股30%;原告武建强任公司监事。成县绿地公司先后在成县县城开发了滨河佳园商住小区,在成县纸坊镇开发了商场。2015年12月2日武义国去世,被告陈曦、南海燕,利用职务及生活便利,占有武义国生前已签字盖章的格式合同、公司印章、票据凭证和客户资料,与他人串通,低价处分并侵吞成县绿地公司资产,并将交易资金转入被告在天水开设的银行卡和其控股的企业账户。2016年4月13日被告又在在未经成县绿地公司股东会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注册成立了会宁分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另外,2011年11月21日,原告成县绿地公司注册成立被告甘肃绿地公司,被告南海燕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23日原告成县绿地公司注册成立被告国龙物业公司,被告陈曦任法定代表人。以上二公司均为原告成县绿地公司全资子公司。综上,被告的行为侵害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出售成县滨河佳园1-2层商铺资金1600万元,6-24层住宅销售收入500万元)2015年12月2日起—2016年5月24日止);被告甘肃绿地公司返还投资款2000万元,被告国龙物业公司返还投资款1336万元,以上债务共计5336万元,七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成县绿地公司会宁分公司终止全部经营活动,停止侵权行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南海燕、武则龙、陈曦、宋亚峰、国龙物业公司、甘肃绿地公司、成县绿地会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状内容及对合议庭对本案原告方询问情况看,本案中原告方提起的为与公司有关的股东代表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等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司住所地所在的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兰审 判 员 李虓晖代理审判员 郭子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