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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11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史世才与王彦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世才,王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11民初663号原告:史世才(又名史云夫),男,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王彦平(又名王秀琴),女,汉族,现住阳泉市荫营矿。原告史世才与被告王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世才、被告王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世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9日,被告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10000元,言明一个月后归还,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至今已近一年,被告分文未还。故起诉。王彦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另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请求延期偿还。本院认为,王彦平承认史世才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史世才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史世才诉请王彦平立即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史世才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彦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艳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