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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671号原告:肖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壮族,住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毅,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壮族,住德保县。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农建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