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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0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志刚申请执行白一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白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90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被执行人白一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16)辽0905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就张志刚申请执行白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白一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一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一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云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