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申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古丈县第一中学与罗林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林玉,古丈县第一中学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1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林玉,女,1948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古丈县石油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湖南省古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习东,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古丈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三坡湾。法定代表人:向庭军,该中学校长。再审申请人罗林玉因与被申请人古丈县第一中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罗林玉与古丈县第一中学于2016年9月9日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1、甲方(古丈县第一中学)根据乙方(罗林玉)所提的‘我的意见和请求’愿意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费共9.066万元。2、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土地证及相关证件。3、乙方通往农贸市场方向传统通道,甲方让出3.5米宽作乙方通道;若乙方维修房屋、保坎需要,甲方可借用3.5米宽的临时通道。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双方的民事责任。5、甲方对乙方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歉意,乙方对甲方表示谅解。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该《和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古丈县第一中学已按约支付了赔偿款项,罗林玉本人亦于同日出具了领款90660元的领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罗林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若顺代理审判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孙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