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代祥勇、冯于会诉被告代启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祥勇,冯于会,代启兴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598号原告:代祥勇,男,汉族,1966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原告:冯于会,女,汉族,1967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被告:代启兴,男,汉族,成年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祥勇、冯于会诉被告代启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祥勇、冯于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祥勇、冯于会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祥勇,冯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祥勇,冯于会负担。审判员 刘 祥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乾理(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