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玉计与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计,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063号原告:张玉计,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超,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计诉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计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张玉计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干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