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候立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立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立明,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住卫辉市。2016年1月25日,因造成���通事故后逃逸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2月1日被转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立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23时30分许,在卫辉市歌迷KTV前,被告人候立明驾驶豫G×××××号轿车倒车时与车辆后方潘某1驾驶的豫G×××××号轿车发生相撞,并将豫G×××××号轿车旁的张某撞伤,造成张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候立明驾车沿太公路、新濮公路逃跑至董庄路口���被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候立明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07.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经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候立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潘某1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候立明赔偿潘某1车辆维修费用5000元整,赔偿张某医疗费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候立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潘某1、秦某、徐某、柴某、梁某、左某、潘某2、冯某证言、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书证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现场方位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协议书、收到条、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立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候立明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另血液中乙醇定量达到207.73mg/100ml,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候立明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立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家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