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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与唐劲松、夏秋、刘剑、罗燕、成都市西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唐劲松,夏秋,刘剑,罗燕,成都市西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2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雪,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劲松,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夏秋,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刘剑,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燕,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市西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与被告唐劲松、夏秋、刘剑、罗燕、成都市西南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沙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