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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387号原告:黄某,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肖某,女,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3日,原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