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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刘召鹏与庞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召鹏,庞亚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608号原告:刘召鹏,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亚通,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刘召鹏与被告庞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召鹏诉称,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0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月息标准为1.6%。签订协议当天,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将其位于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与荣安大街交口东南侧新文化花园新丽居××号房屋为原告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还款。被告庞亚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于2015年7月15日将户籍由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平陆东里××号迁至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风屏公寓××号,且自该时间起,至原告2016年8月20日起诉时,已经居住满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风屏公寓××号应为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