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2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会山、石家庄市栾城区博达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山,石家庄市栾城区博达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薛卫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544号之一申请人:杨会山,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小马村人。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博达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尹村。法定代表人:薛卫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薛卫民,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杨会山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博达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薛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博达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薛卫民银行存款10588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会山以其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5889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会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博达温室大棚工程有限公司、薛卫民银行存款10588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49元由申请人杨会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国全审 判 员 沈 辉人民陪审员 刘 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孟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