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姜雁明与林倚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雁明,林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043号申请执行人姜雁明,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倚忠,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雁明与被执行人林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调确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9000元。本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2015)龙新执字第3393号案查封被执行人林倚忠所有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双泉路78号(恒宝豪庭)18幢01室(房产证号20××74)、18幢02室(房产证号20××43)房产,该房产已被银行抵押。另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资源、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30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