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民终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敬守春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江油市交通运输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敬守春,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江油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2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敬守春,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委托代理人:张连,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晓龙,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江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林波,电话:135417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油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许刚,该局局长。电话:322****.上诉人敬守春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敬守春上诉请求:1.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193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连带共同向上诉人支付1987年1月至今累计拖欠的退休费181624.12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880元,合计214504.12元。3.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敬守春的诉讼请求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敬守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王贵立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