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原告潘强诉被告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强,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3861号原告:潘强,男,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帝都大厦1#-1-803室。法定代表人:苏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强诉被告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拖欠的工资6118元,并给我补缴2014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6年1月至4月除外)。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7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担任设计师。原告一直工作至2016年5月,月工资3800元。被告至今拖欠我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原被告间的纠纷。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潘强于2010年进入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设计师。2016年6月,潘强因该公司拖欠其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未予解决,遂离开了该公司。2016年7月20日,潘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上述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问题。2016年7月27日,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完整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潘强遂诉到法院。截至本次诉讼时,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拖欠潘强2016年3、4、5月份工资合计6118元,并拖欠潘强部分社会保险费未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缴纳。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仲裁申请书及仲裁不予受理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原告潘强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因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庭与被告公司会计人员电话联系,再次仔细核实了公司拖欠其工资的具体月份及金额,并因此将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从10500元调整至6118元,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给付拖欠工资611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应当向劳动管理部门反映由劳动管理部门予以督促解决。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市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潘强工资611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