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军、王国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王国全,徐家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罗水清,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全,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徐家霜,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国全、徐家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军于2016年0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军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王国全、徐家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劲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