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8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开伦与被执行人黎维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伦,黎维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8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徐开伦。被执行人黎维雄。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开伦与被执行人黎维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2016)云2628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维雄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开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及垫支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46,549.50元,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黎维雄去向不明,查找无果。其名下无银行存款。经反馈申请执行人徐开伦,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黎维雄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茂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俊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