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165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16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保国,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6〕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国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子君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保国到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28号东景花园雅林居某房,趁无人在家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乙住处内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ipad2平板电脑1台、佳能单反相机1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834元)以及周生生铂金钻石项链1条、苹果ipodtouch1台,得手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19日,王保国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保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保国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保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保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保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保国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张某甲;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王保国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保国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张某甲;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王保国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凡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