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海琼与王曙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琼,王曙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782号原告:黄海琼。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琼与被告王曙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琼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曙光的起诉。本院认为,黄海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琼撤回对被告王曙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海琼负担。审 判 长 徐志红人民陪审员 花业平人民陪审员 赵凌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