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冯家顺与石林县鑫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县鑫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553号申请执行:冯家顺,男,1952年6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住易门县。被执行人:石林县鑫源煤矿。投资人:郭中云,该煤矿总经理。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冯家顺申请执行石林县鑫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环保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县鑫源煤矿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家顺案款125583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冯家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林县鑫源煤矿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255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553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来自